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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司机高速斗气,恶意“别车”法院判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酒后驾驶、严重超载、超速、强行超车、追逐竞驶等等都是危险驾驶行为,驾驶人一旦不遵守交通规则,极有可能导致人身和财物的损失。2021年9月13日上午,洞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阳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阳某驾驶一台轻型多用途车从隆回出发沿沪昆高速驶往怀化溆浦县方向,行使至沪昆高速1334KM路段时,被告人阳某在准备变道超越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此同时,小型普通客车也有变道动作,阳某认为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对其行车安全造成威胁,心中产生不满,于是对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报复,其超越小型普通客车后以压低车速、阻挡超车等方式恶意别挡小型普通客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段,小型普通客车车载监控视频播放时间2分52秒至2分53秒时行使最快,其车速为115.9km/h,视频播放时间3分41秒时行驶速度最慢,其车速为54km/h;事发时段,小型普通客车与轻型多用途货车之间最短的车距小于10m。案发后,被告人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阳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上多次阻挡超车、严重压低车速阻碍他人正常行车,在高速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阳某主动投案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随着车辆持续增加,车多路堵,难免给交通带来压力。司机驾驶时精神往往处于高度紧张、集中的状态,驾驶的疲劳感慢慢转移到心理上的焦虑、愤怒的情绪,就表现为“路怒症”。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一定要文明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在变道、超车等操作过程中,驾驶人要注意自身车辆前后左右的情况,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变道操作。路况不好时,要保持良好的心态,没有什么比安全更重要,莫让路怒症酿成大祸。

来源: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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