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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发布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邵阳市某农化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复合肥案

2021年3月11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转来的《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化肥产品的请求函》,发函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称,邵阳市某农化有限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料产品生产厂家名称标注为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产品质量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肥料仓库内有标明制造商为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复合肥料共50包(50kg/包),该批复合肥料外包装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请求函》内附产品照片一致。

当事人邵阳市某农化有限公司在复合肥料销售活动中,未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并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没收涉案复合肥料50包(2.5吨),罚款人民币2760元。

案例二

洞口县石江镇某副食冻货店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11月18日,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整治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活动中,在该县石江镇某副食冻货店检查发现该商店内摆放62瓶规格为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批号为202008192 01-AS74-71。经牛栏山酒厂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牛栏山”商品。

经查明,2020年11月2号,当事人采购了上门推销的66瓶42度500ml“牛栏山”白酒,批号为202008192 01-AS74-71,付货款750元,至检查时已销售4瓶。

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白酒62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三

邵东市大禾塘某食品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案

2021年6月24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大兴村冷冻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冷冻仓库有外包装纸箱上标有英文与俄文标识的A级冷冻鸡爪2件,冷冻鸡尖18件,冷冻猪肉12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手续。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初从长沙红星市场外某商户以27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冷冻鸡爪5件,以17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冷冻猪肉20件。当事人于2021年1月28日以140元/件的价格从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了冷冻鸡尖30件。经查明,当事人共计违法经营额8370元。

当事人违法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邵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进口冷冻鸡尖20件,冷冻猪肉12件;没收违法所得8370元,罚款120000元。

案例四

邵阳市双清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欧派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12日,权益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邵阳市双清区某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知识产权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涉案产品标识“”的浴霸、换气扇等产品共计72台,为当事人2020年12月从浙江嘉兴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经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726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72个,处罚款20000元。

另将案件线索通报给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五

绥宁县某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1月25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下依法对绥宁县某商行销售的“官家”牌打手瓜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1月12日,抽检的样品酸价和过氧化值两项不符合GB 1930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至2021年1月12日止,涉案“官家”牌打手瓜子已全部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绥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4400元。

案例六

邵阳市大祥区某本味饭馆侵害消费者权益收费案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2021年4月7日依法对大祥区某本味饭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饭馆内无任何收取茶位费的显著提示和告知,但是在其餐饮服务消费《客用单》上显示有茶位费。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饭馆内无任何向消费者收取茶位费的显著提示和告知,但在消费者结账时按用餐人数收取1元/人的茶位费。当事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共计收取茶位费780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05元,处罚款15610元。

来源: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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