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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法院: 工伤赔偿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 陆嘉均)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建筑施工方经常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俗称“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工伤保险,劳动者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呢?

日前,原告某公司在承包建设工程后,非法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案外人阳某,阳某又雇佣被告杨某某为工程的泥工。在工作过程中,被告杨某某不慎被挖机撞落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并认定为工伤。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案情,了解到自被告受伤后,其家庭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强行判决并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判决后也难以保证杨某能及时、顺利获得赔偿。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大力促成双方和解。承办法官不仅采用多种调解方式,从法理人情上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详细地跟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解释涉及的法律规范。最终,原、被告双方都作出让步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诺2天内向杨某某交付68万元赔偿款,杨某某也自愿放弃了部分赔偿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一些公司在承包工程后,会选择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招工用人时既不签订合同,也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合法合规招聘劳动者,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防范自身的经营风险。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用工主体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招录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行政部门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邵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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