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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人”的自述

1988年9月,我与同胞兄弟民事检察一起出生,今年算起来已经三十四岁了。三十多岁的年纪,正值青壮年,有经验可总结,有历史可咀嚼,更有未来可希冀。

“十月怀胎”来之不易

“行政”与“检察”结下渊源,从广义上追根溯源,是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时,当时设立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就承担着监督国家机关正确执行苏维埃各项法令和政策的职责。再经查证考究,194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作出规定:“对于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1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再次明确: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新中国检察机关自成立之初,就重视参与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  

“行政检察”初见雏形,是在1951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就参与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有关问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署后,很快得到答复——“最高人民检察署与各级人民检察署有参与社会及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之权。”答复还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参与,是基于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利益的观点出发。透过这份来自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答复通报,让人们看到了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雏形,也深刻体会到行政检察与生俱来的“人民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政治底色,也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检验行政检察工作的标准和尺度。

“行政检察”呱呱坠地,是在1988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正式成立,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初生时在探索中茁壮成长

初生时,既没有刑检兄弟的重拳出击,也没有反贪部门的声名显赫,以致大家老是叫错我的名字,把“民行”叫成“民刑”(刑事的刑),或者“民hang”。大家对我也不了解,以为“一杯茶,一包烟,一张报纸看半天”。总之,不那么张扬,也不那么被人熟知。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为我前行指明了方向,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我成长的基石,抗诉是我成长的主要方式。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次修改,让我不断完善壮大,监督范围从行政生效裁判结果扩展到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方式从单一的抗诉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

有了铠甲护身,羽翼不断丰满,躲在深闺无人知的神秘面纱逐渐被揭开。坊间还流传一段佳话,官司有理打不赢,检察院里找民行;审判人员有违法,检察院里找民行;判决执行不到位,检察院里找民行;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同样还是检察院里找民行。一路走来,历经制度定型、蓬勃发展的阶段,虽然在兄弟检察中仍然是短板和弱项,但持续深化做实的初心不变,坚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不改。

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一晃就是2018年,刚好到了三十岁的而立之年。这一年,我与同胞兄弟民事检察分立,独立成家,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兄弟”,形成并驾齐驱、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格局。至此,我完成了立家、立业的使命。(2019年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单独的行政检察部门,即第七检察部。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及十二个基层院则按照内设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相应成立了各自独立的行政检察办案团队)

2019年1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鼓励行政检察人:近乎于荒漠,才更有可能画出新美的图画。没有什么束缚,没有什么窠臼,做就是成绩,干出业绩就是创新。

为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需求,我的职能不断拓展、创新。最高检明确提出了“做实行政检察”的基本要求、“案结事了政和”的基本目标和“一手托两家”的基本定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行政检察工作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确立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非诉执行监督为延伸,上下级检察院各有侧重、上下联动、全面履职的工作格局。坚持以理念变革为引领,树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双赢多赢共赢等检察监督新理念,以更优履职践行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

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党的法治事业、检察事业发展历程中也是第一次。该《意见》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对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行政检察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1年8月初,最高检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最高检出台了类案监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三个工作指引,制发了2批指导性案例和150余件典型案例加强全方位案例指导,监督制度体系不断得到完善。

现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法治新期待,承载“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任,不忘初心,踔厉奋发,笃行不怠。

来源: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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