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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邵阳市特种设备领域“强执法、防事故”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局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强执法、防事故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一批12个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2年3月3日,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邵阳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出租未办理许可登记、未经检验的起重设备给邵阳市双清区某工业设备服务部使用。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二、邵阳市大祥区某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月12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市大祥区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000元。

三、洞口县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检验案

2022年3月14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洞口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处罚款50000元;二、对负责人任某处罚款5000元。

四、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案

2021年8月26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隆回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五、邵东市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2年3月1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东市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场内有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六、邵东市某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2月6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东市某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两台过滤分离器、一台集液罐、一台旋风分离器,共四台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七、邵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案

2021年12月21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八、邵阳县某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7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县某机电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九、武冈市某燃气压力管道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2年4月1日,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同保路至数码城小区一段燃气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燃气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燃气压力管道,并处罚款30000元。

十、邵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4月2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电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管理使用的1台电梯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电梯,并处罚款30000元。

十一、城步苗族自治县某电站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3月1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城步苗族自治县某电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十二、新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3月3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商住小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来源: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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