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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三期)

202267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绥宁县令军蔬菜批发待销售的部分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711日,本局收到由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ZFFS220072NCP5478编号为№:LCZFFS220072NCP5477《检验报告》两份,送检样品姜的检验结论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检样品红辣椒的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绥宁县令军蔬菜批发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202267日从武冈市绿林蔬菜店以3/斤的价格购进姜20斤,付货款60元,而后,以5/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00元。并于当日从武冈市绿林蔬菜店以6/斤的价格购进红辣椒20斤,付货款120元,而后,以8/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6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0元。

2022712日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姜和红辣椒均已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260元。

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涉案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260元。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0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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