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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 湖南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网站12月1日发布通知,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建筑垃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

委托环卫服务单位的,应付保洁服务费

《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做好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制定、调整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和2017年的旧版文件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旧版文件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新修订的《办法》则对此进行了补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同时,充分考虑用户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到位。

制定调整相关标准应履行合法性审查

《办法》明确,制定或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拟定价格方案等程序。

和旧版文件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新增条款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

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水量或者垃圾产生量收费,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也可以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照营业收入或者营业面积计收,也可以按照用水量或者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对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照核定的载重吨位或者座位计收,也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当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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