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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区检察院首例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邵阳新闻网1月9日讯(通讯员 袁昕 孙仲琳)近日,大祥区检察院支持大祥区农业农村局与一起非法捕捞损害生态环境的3名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达成赔偿2.2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解协议。这是大祥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启动、完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2022年3月19日晚23时许,当事人王某成、唐某刚、孙某平在明知长江流域已全面禁渔现处于禁渔期内的情形下,携带电鱼装置来到属于禁渔区域的雨溪街道罗塘村资江河边,使用电击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三人分工明确,由王某成电鱼,唐某刚捞鱼,孙某平望风。当日凌晨3时许,王某成三人在捕捞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收缴电鱼装置及捕获的渔获物12.5公斤。经大祥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成三人所用渔法为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大祥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7日,将王某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同年12月15日,大祥区检察院支持大祥区农业农村局启动生态环境案赔偿磋商程序。经大祥区检察院积极推动双方有效磋商,大祥区农业农村局与王某成三人于12月28日签订磋商协议。2023年1月4日上午,大祥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江二桥下资江河畔将由3名赔偿义务人出资购买的10万余尾鲢、鳙、草等鱼苗增殖放流,以修复非法捕捞造成的水域环境破坏。

检察官提醒,无捕捞许可证或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均系违法行为。广大市民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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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1.禁渔区(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禁用的网具和捕捞方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从事渔业生产。禁用的渔具包括但不限于拖网、电拖网、电鱼设备、漂流三重刺网、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

3.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大祥区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有关规定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关于大祥区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规定:资江大祥段、邵水河大祥段、檀江河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全面禁止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从事捕捞;严禁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严禁地笼网、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严禁非法垂钓。凡在禁捕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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