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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祥融媒讯: (通讯员  区市监局)郭庆武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2020年8月31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0430503568806674、《检验报告》NCP2043050356880667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邵大市监检鉴结告字[2020]5005号),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店内抽样检验的皮皮虾、梭子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CP20430503568806674、《检验报告》NCP2043050356880667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邵大市监检鉴结告[2020]5005号)送至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大路东方明珠对面的邵阳市大祥区广味海鲜餐饮店,当事人郭庆武亲自签收。

经查实,该店2020年8月1日从崔观强处购进皮皮虾13斤,购进价是64元每斤,销售价是78元每斤,抽样了2斤,销售了11斤。梭子蟹购进时间是2020年8月2日,购进了14斤,购进价格是50元每斤,销售价是88元每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共计2246元,违法获利共计714元。

事后,郭庆武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但因消费者多为流动人群,已销售的食品难以召回),并认真进行了全面整改排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郭庆武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0月10日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2、罚款14286元。

刘新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2020年4月1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A2020-J60071、《检验报告》A2020-J6007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443020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4430211),检验报告中所述在邵阳市大祥区浩天粮油店内抽样检验的津燕天优香米和浩天鼎级香米(籼米)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A2020-J60071、《检验报告》A2020-J6007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443020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4430211)送至该店,并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区内发现有2020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该店抽样的津燕天优香米同批次的津燕天优香米1袋,执法人员对该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该店从邵阳市双清区洛阳洞张记米行购进了津燕天优香米6袋,购进价是55元每袋,销售价是60元每袋,抽样了2袋,销售了3袋,扣押了1袋。从浩天米业购进浩天鼎级香米(籼米)10袋,购进价是27元每袋,销售价是32元每袋,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上述批次津燕天优香米和浩天鼎级香米(籼米)的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并登记了进销货台帐。

事后,刘新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但因消费者多为流动人群,已销售的食品难以召回),并认真进行了全面整改排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刘新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津燕天优香米1袋。

林金石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2020年4月1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A2020-J6007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4430225),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店内抽样检验的绿叶香米(籼米)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A2020-J6007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004430225)送至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汽车南站对面南苑大厦对面的邵阳市大祥区喜伴超市,并对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实,该店于2020年3月9日购进该批次绿叶香米(籼米),购进了50袋,购进价是3.96元每千克,销售价是3.99元每千克,抽样了2袋,销售了16袋,现场扣押了32袋,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该批次绿叶香米(籼米)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及登记进销货台帐。

事后,林金石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但因消费者多为流动人群,已销售的食品难以召回),并认真进行了全面整改排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林金石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绿叶香米(籼米)32袋。

林金石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汽车南站对面南苑大厦的邵阳市大祥区喜伴超市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检,2020年7月14日我局收到了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泥鳅的《检验报告》(编号:NCP20430503568

804160),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店内抽样检验的泥鳅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编号:NCP20430503568804160)、《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邵大市监检鉴结告字〔2020〕500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送至该店。

经查实,该店于2020年6月23日早上从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步行街6号的胡昭应-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步行街6号购进该批泥鳅,购进了10公斤,购进价是15元每千克,销售价是18元每千克,抽样了1.022千克,剩余8.978千克已于2020年7月1日报损,没有销售。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该批次泥鳅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及登记进销货台帐。

林金石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8月6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张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置情况公示

2020年6月15日我局收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验报告》SPC2020010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 SC20430500550330113),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店内抽样检验的卷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SPC2020010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0430500550330113)送至该店。

经查实,该店从2020年5月1日制作卷子时使用甜味剂(南台牌蛋白糖US-60、配料表内含有糖精钠),卷子的销售价格为1元一个,至抽检时一共销售了60个,销售共计60元,违法所得共计60元。

张磊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8月11日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5000元。

杜元兵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15栋5单元1-2号门面的邵阳市大祥区阿峰卤水店用来制作卤龙虾的卤汤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8月27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抽检卤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043050356880685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吗啡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杜元兵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案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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