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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嘲笑男子性行为时间太短,退还嫖资被殴打,是正当防卫吗?

核心导读:伤害行为对于我们而言多种多样,比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有些语言伤害性不大,却侮辱性极强。语言暴力并不是像殴打这样的硬暴力具有直接的人身伤害,因此并不能正当防卫。文章来源:网易新闻客户端  编辑:李有柴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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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岁的大三学生朱某因长相丑陋始终没有谈恋爱。周末,朱某到湖畔洗浴中心洗澡后胆战心惊地问经理:这里是否有特殊服务?得到肯定的回答后服务员将其领到一个封闭的灯光是粉色的房间。不一会,一位35岁、浓妆艳抹的卖淫女牛某赶到。朱某还是一个处男,他问价后立即支付了200元给牛某。


但是朱某因为没有经验,两人发生性关系仅仅用时3秒。牛某得知朱某还是处男,于是笑道:时间太短了,这方面能力不行啊,这次我就不收你钱了。说罢,将200元退给了朱某。朱某听后觉的是受到了奇耻大辱,将牛某打成轻伤,牛某无奈报警。

朱某和牛某已经完成性交易:《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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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以200元的现金交易与牛某发生性关系,虽然朱某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仅仅3秒,但是这3秒依然可以认定两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警察提取了朱某扔进垃圾桶的避孕套,两人均承认发生了性关系,朱某承认支付了200元嫖资,牛某承认自己收到了200元嫖资。这些证据证实了朱某和牛某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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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朱某和牛某已经完成性交易,那么警察就可以认定卖淫嫖娼已经完成,于是警察分别对两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当然200元的嫖资也予以没收。

朱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进行正当防卫,一个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牛某因为朱某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太短,而拒绝收取朱某的嫖资,这对朱某来说可能是一种侮辱。你对一个男人说:你性功能不行!试想哪个男人能忍受呢?但是这种侮辱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吗?显然不能,假如被人说性功能不行是一种辱骂的行为,因为辱骂本身已经立即结束,根据正当防卫的对等性,你也只能骂回去而已,此时朱某使用暴力将牛某殴打受伤,超出了正当防卫应有的界限。

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朱某现年21周岁,已满16岁,没有精神病,其符合故意伤害人的主体要求;其因为牛某言语问题产生不满,使用拳头击打牛某的胸部,导致牛某肋骨骨折,朱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牛某的伤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和追诉要求。 

因此,朱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考虑到牛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牛某辱骂行为),可以依然对朱某从宽处理。我建议在牛某谅解的情况下,依法判处朱某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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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邵阳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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