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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新宁一水上乐园被判赔万余元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杨红霞)炎炎夏日,玩水成了人们避暑消遣的最佳方式,各种各样的水上乐园悄然出现。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水上乐园经营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管理人李某被判赔10290元。

2020年8月的一天,小刘(10岁)从家里拿了一张入场券并购买了几张票,和另外5个小朋友一起进入了李某开办的“室内水上乐园”游玩,小刘在滑滑梯时由下往上沿滑道攀爬过程中摔倒,导致右上一切牙当场摔脱,李某得知后未采取救助措施,要求小刘回家告知家长。小刘家长带其在新宁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做了司法鉴定。在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后,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牙冠修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8万元。

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玩耍滑梯时因反向攀爬而摔倒,是造成其自身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滑梯作为主要供未成年人玩耍的普通游乐设施,本身并不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小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作为游乐场所的管理人,针对水上运动的特殊性,应当对进入本场所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游玩时更应提高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在小刘并无成年人的陪同下放任其进入场馆,且在小刘游玩过程中未及时制止其不当行为,认定李某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刘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的水上乐园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属无证经营行为,结合这一事实,酌定由李某承担小刘损害后果70%的赔偿责任。结合相关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小小刘此次受伤损失为1.47万元,判决李某赔偿小刘10290元。

来源:法制周报-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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