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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检察公开答复一起持续30年刑事申诉案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0日讯(见习记者 昌小英 通讯员 李享意)“通过公开的方式答复,就是希望你能够理解案件的审查标准,从此解开心结,放下执念,息诉罢访。”9月8日,邵阳市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邀请邵阳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全程监督,就洞口县叶某国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

案件发生在1990年。曾某某因多次向叶某国追收欠款未果,在得知叶某国收购了52袋鸭毛后,前往叶某国所住旅社找其追收欠款并发生了争执。争执中,曾某某等人对与叶某国同行的戴某某实施了殴打。在相关机构调解未成后,曾某某于1990年11月27日上午,把叶某国存放鸭毛的货房强行打开,要求在场的叶某国清点鸭毛数量并运走了39袋鸭毛,共计1505斤,价值7197.5元。事后,曾某某曾先后到多个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向叶某国、戴某某两人发出信函,希望妥善解决纠纷,但矛盾未得到解决。数月后,鸭毛开始变质,曾某某将鸭毛变卖。

叶某国以非法抢劫将曾某某诉至法庭。但对于此案件,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我就是不能理解,都以暴力手段抢我的东西了,怎么能不是抢劫罪呢?”由于无法理解曾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叶某国先后向县、市、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县、市、省检察院均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叶某某国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对曾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无不当。但叶某国仍就该案继续信访,已持续30年。

“我国刑法采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构成抢劫罪,客观和主观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从案件事实和情节来分析,曾某某非法扣押你的鸭毛是为了索取债务,并不是想非法占有你的鸭毛,尽管索取债务的手段违法,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你的鸭毛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正确的。”答复会上,在认真听取了申诉人叶某某及其家属的发言后,邵阳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覃娟平为申诉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据当事人家属介绍,申诉人叶某国由于长年执着于进京上访,让全家人在经济上和身心上都跟着受累。因此,其亲属在答复会上提出给与经济补贴的诉求,街道办负责人当场表示,党委政府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救助和解决。

答复会结束后,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告知书》当场送达给申诉人叶某国,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书及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结告知书一并移送给北塔区委政法委的工作人员。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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