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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六期)

20220722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田鸡”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 2022822,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ZFFS220072-NCP9027的检验报告1份,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红茄田鸡”,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9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从广州市荔湾区阿胜牛蛙批发行购进涉案田鸡货值金额303元,而后,当事人以3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立案时止,上述涉案“田鸡”已全部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37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条第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23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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