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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武冈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
  《武冈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武冈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冈市注册纳税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各类网店以及支持武冈市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武冈市电子商务发展。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省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武冈市投资注册、运营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的,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电商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按合作协议条款执行。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在武冈市注册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拥有5人以上运营管理团队、注册用户数1万户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运营3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万元的及其他年服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支撑规模以上电商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对纳入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并且按时上报数据的企业每年奖励2000元;对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设。对通过B2C或C2C电商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B电商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销售本地特色农副产品。对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标准化生产的农副产品线上成交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以上;非标准化生产的农副产品线上成交额首次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农产品体验店建设。对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在特定区域建设武冈市特色产品于一体的实体体验馆和体验店,承担武冈市特色产品展示任务的,按开馆实际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开设电商特色武冈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委托,在知名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特色武冈馆”的运营主体,第一年按开馆实际费用总额的15%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年起,根据武冈馆的交易额、美誉度和流量等指标,每年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首次加入认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创建电子商务网站的外贸转型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入网费和建网费奖励;对通过跨境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美元、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村级电商服务站发展。对为当地村民提供网货代购代销、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等服务的村级电商服务站,每年从网络服务年交易额达10万元以上的服务站中评选10家村级电子商务示范服务站,经验收后,给予每个电商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电商企业外出参展。经批准同意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电商人才引进。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从本市以外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电商协会建设。对电商协会开展电商学习、电商培训、宣传推广、协会活动等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电商协会年吸收正式会员达到50户以上,并能正常运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对电商创业者和电商企业的支持力度,可按政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间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企业申报,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考核审查后,按程序发放,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各项奖励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武冈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原则。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不得享受补助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来源:武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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