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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助残日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大祥融媒讯: 为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帮助更多残疾人用勤劳和智慧实现就业创业梦想和人生价值。湖南省税务局联合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一起为全国助残日助力,扶残助残,税务相伴。

增值税篇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注意事项:

【补充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篇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52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5200]×(1-50%)=650元。

残疾人个体户应缴税额(个体工商户,税率按10%):[(80000×10%-1500)-5200-650=650元。

如残疾人为员工,残疾人员工应缴税额(个人,税率按10%):(80000×10%-2520)×(1-80%)=1096元。

2.残疾人员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南省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规定,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2)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3)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例2:纳税人吴某在湖南省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836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283600×1000000÷1200000]×(1-50%)=24083.33元。

残疾人应缴税额(个体工商户,税率按35%):[(1200000×35%-65500)-283600-24083.33=46816.67元。

如残疾人为员工,残疾人员工应缴税额(个人,税率按45%):(1200000×45%-181920)×(1-80%)=71616元。

3.残疾人出租房屋,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长地税发〔2013〕2号)第十四条规定,

为更好关注民生,服务社会,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税收负担,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对出租唯一私有住宅、并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纳税确有困难的私房业主,可持相关证件,凭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核,并在相应社区(村)公示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具体情形是:

(1)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

(2)下岗职工、低保户;

(3)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企业所得税篇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1)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篇

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省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篇

1.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第五规定,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篇

1.残疾人服务机构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2.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篇

1.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残疾人保障金篇

1.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社保费

1.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适时调整全省缴费档次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2.长沙市对重度残疾人员(1-2级)缴纳的医保由财政补助50%

根据《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乡村振兴局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长沙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57号)第二条规定: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1-2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对象、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困难群众人员身份重叠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续费参保人员可直接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2021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的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1-2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财政全额补助人员由医保部门统一做到账处理。

其他篇

1.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出1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奖励包括给予奖励资金、授予“爱心单位”、“最具爱心单位”称号:

(1)用人单位新开发岗位供残疾人就业,新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人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8%;或一次性新开发岗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0人以上,可以授予“爱心单位”称号。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达到10名以上、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且50%以上的残疾职工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可以授予“最具爱心单位”称号。

(2)用人单位的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奖励标准

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

2.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更好的纳税缴费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税函[2022]1号)规定:

(1)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设置

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开设“绿色通道快办专窗”,在排队叫号软件中设置“绿色通道”特呼号并优先叫号,安排专人负责特殊群体的导税、指引、协办,尽量缩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等候和办理时间。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设在二楼及以上的,有条件增设电梯等便民设备的单位尽快增设,无法增设的单位应安排专人在一楼场所进行及时引导和提供帮办服务。

(2)设置现金缴纳税费窗口

各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应至少设置一个现金缴纳税费窗口,并在窗口上方增加明显标识,窗口应配备验钞机等便民设备,方便特殊人员识别窗口并办理涉税事项。

3.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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