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夏晓伦、许维娜)居民个人能否合规地进行跨境实业投资?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技术合作该遵循什么规则?这些关乎“出海”的疑问,如今有了更清晰的制度解答。
今年6月,《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发布。紧随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12月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形成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21日对外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室主任、研究员金瑞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从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度体系,释放出明确信号。这标志着我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高质量“走出去”的信心和决心。
一方面,制度层级更高了。通过更高层级立法明确对外投资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和监管程序。这有利于提高政策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降低跨境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投资者开展全球化经营提供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开放理念也在深化。这表明我国开放正由侧重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动,进一步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通过完善海外投资服务、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机制,能够更好支持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增强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的能力。
“总体看,此次制度升级不是简单强化监管。”金瑞庭表示,这是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以更规范、透明、稳定的规则为“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彰显我国扩大开放、拓展国际经贸互利合作空间的坚定态度。
近年来,对外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样。《意见稿》重申了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进一步落实了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金瑞庭认为,这意味着对外投资不再是企业专属的出海活动。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的跨境实业投资、技术合作投资拥有了清晰制度依据。各类境内主体依法获得对外投资的法定地位,有利于调动多元经营主体参与国际合作竞争,壮大我国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的主体矩阵,为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汇聚多元主体活力。
他特别指出,《意见稿》在规章草案层面重申并细化《规定》已明确的居民个人投资者地位,将产生三方面积极效应:
一是升级效应。对外投资由企业主导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升级。这大大拓展了我国参与高水平开放的主体,将为拉紧利益纽带、推动经贸往来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是转型效应。居民财富配置有望由以境内存款、房产等传统资产为主,逐步向更加多元化、国际化的资产配置方式转变。这不仅能更好地分享全球经济增长和优质资产收益,还能满足家庭养老、子女海外教育、长期资产保值等多元化目标。
三是配置效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助于提升居民跨境配置资本、股权等资产的便利度。这不仅分散了单一市场风险,提高了家庭资产配置效率,也为人民币跨境使用和我国双向资本流动创造了更广阔空间。
他还表示,《意见稿》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政策定力。此次修订具体体现在四个“更”:
一是开放规则更清晰。《意见稿》明确对外投资核准、备案、报告范围,并规定分类分级监管。这让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有章可循。
二是开放预期更稳定。《意见稿》明确“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保障投资自主权。这彰显了支持投资者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政策方向没有改变。
三是开放服务更完善。《意见稿》专设“指导和服务”章节,强化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投资合作机制建设和海外权益保护,为“走出去”提供全流程支撑。
四是开放风险更可控。《意见稿》对敏感类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和风险监测。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为正常对外投资创造更加稳定的发展空间,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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