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7日电 (记者李栋)记者从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下简称EDV制度)实施目录公布,并已配套制定了判定指南等文件,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EDV制度正式落地,这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种业振兴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举例来说,水稻品种A总体表现都很好,但抗稻瘟病能力较弱,其他的育种者就对A进行了修饰改良,提高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而其他性状与品种A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品种B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是在他人育成品种基础上进行修饰改良培育出来的新品种。
杨海生表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因此,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既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优良品种资源共享利用,让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好融入国家制度型开放大局。”杨海生说。
据了解,农业植物EDV制度实施的有关安排,总体可概括为“1+4”。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刘莉华介绍,“1”是指发布1个实施目录,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将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桃等10种作物列入EDV制度实施范围。其他作物将根据第一批目录实施情况以及育种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后,再研究适时纳入,稳妥有序推进。
“4”是指开展4项工作,包括EDV判定指南、判定阈值、鉴定机构条件,以及组建专家库,为EDV判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支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农业植物EDV制度实施为新契机,持续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种业创新发展制度环境,为加快实现种业振兴保驾护航。”刘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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