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治理制度体系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股东治理、治理主体履职、内部治理和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意见》提出9部分共22条措施,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治理制度体系,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具体来看,在股东治理方面,《意见》明确,要严把股东准入关口。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穿透识别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严禁隐瞒控制权关系、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意见》通过强化穿透式股权监管,有助于打破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隐蔽架构,精准锁定实际控制人与受益所有人,防止不合规主体变相控制金融机构。同时,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监管政策法律规则的衔接协同性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遏制股东利益输送、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从源头防控股权风险。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指出,《意见》通过构建产业与金融的防火墙、穿透识别股东资质股权结构、严禁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保障中小股东权利,将从源头上切断资本无序扩张和违规套利的通道,完善股东间的权力制衡。

围绕治理主体层面,《意见》提出,结合机构定位、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从业经历、专业专长性别年龄因素,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效能。建立并严格执行经理层履职问责制度。严格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通过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在关键委员会中的主导地位,将增强决策的独立性与监督效能;同时严把高管准入关口、对‘关键少数’实行终身问责、健全长周期考核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将以制度性约束压缩短期激励对行为的扭曲空间,并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董希淼表示。

专家认为,随着金融机构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竞争格局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董希淼认为,《意见》的实施将深刻重塑金融业的竞争逻辑,推动机构从过去拼规模、拼速度粗放模式转向更加注重质量与合规的科学治理模式。未来,治理优良的机构将凭借稳健风控获得监管信任与市场溢价;反之,治理混乱的机构将面临更加严厉的约束并加速出清。

娄飞鹏指出,未来三年,治理水平将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软实力。“随着金融机构治理能力持续提升,治理能力的差异也将进一步转化为机构竞争差异,单纯依靠短期规模扩张的粗放模式将难以为继,未来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将进一步凸显,行业优胜劣汰也有望加速。”他说。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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